现在是个人就可以上网发布政治观点,虽然很多观点都是在倡导自由,民主,权力制衡,但是似是而非,概念混淆,因果颠倒也着实不少,看了令人难受。所以我最近读了张雪忠教授的宪法学课程,学习一下宪政知识。我非常赞同张老师的一段话,就是从权利的本源说起,一件事物越是接近他的本源,就越少受到人为的扭曲。所以,我打算从权利的本源说说看我的理解。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有三个层次,永恒法,自然法,成文法。永恒法是神祗的领域,相当于是宇宙运行的自然规律。比如,神让植物向上生长,结出果实,为了让人类充饥,等等。这些原始目的论早已被进化论所替代。神的律法还包括一些宗教经典里面提到的,神为人订立的一些约法,基本上也早就过时。总之,永恒法来自神的意志。经过数百年的科学熏陶,已经不再需要神祗来解释永恒法。人类中心主义也逐步让步给与自然万物和谐共存的进步主张。
自然法是人间的正义原则,人类作为理性的动物,在参与永恒法的时候必须遵照的道德与行为规范,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尊重生命,和平非暴力,这些权利和价值是自然形成的观念。自然法来自理性。指的主要是正义,公平,基本权利之类的。这个跟宗教也没啥关系,基本权利的规范是在进步的,除了生命权,参政权,还有隐私权,联网权,跟什么宗教也挂不上号。
成文律法来自对自然法的解释和实现,在不同的环境中,需要因地制宜。尤其是世俗政权的立法机构跟宗教无关。
很早以前,就已经普遍确立了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任何人与生俱来就具有生存权利,不能被杀死。其次,基本权利的范畴不断扩大。目前各国正在逐步实现的民主权利,就是承认每个人与生俱来就有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也是宪政制度的来源。
1. 在宪政理论中,人民拥有自主的权利,称作国民主权,这个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统治者可以辖制。
2. 通过制宪流程,人民拿出其中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形成一个叫公权力的东西。
3. 公权力是委托权,用来办一些公共事务的,是有限的,不能僭越人民自主权利,不能干扰私人事务,
自由原本就属于人民,为了办理公共事务,同时保护自由,制宪是一个专门的,庄重的,经过全体人民投票同意的一个特别流程。人民要通过宪法制订共和分权的制度,防止公权力侵犯人民本来就拥有的自由,公权力不能保障自由。
美国就是一个由宪政体制的世俗政权。首先,全体美国人民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叫国民主权。不受任何统治者辖制。其次,人民凑在一起立一个宪法,相约拿出一部分权力来,组成一个政府,把这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用来管理公共事务。
凡是私人事务,以及没有授权给政府的事务(比如言论自由),就都不受政府的管辖。宗教信仰就是一个私人事务,它是个人和上帝之间的关系,跟政府无关。所以美国的宪法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有碍宗教自由的立法。
既然基础权利不断进步,那么出生在何处,是否有损于他们的基本权利?在更彻底的普世主义框架下,有理由提出:如果权利完全平等,则移居美国也是基本人权。在严格的普世权利视角下,反对移民将面临价值一致性的挑战。目前这个权利尚未被广泛接受,但是估计也不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