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些有识之士认为:大学生毕业之后可以先去民营企业锻炼一阵子,能够独当一面。而外企,只是把人作为螺丝钉,难以锻炼出真实的能力。
这段话亦是亦非,亦真亦假。早期的民营企业,是资本主义尾巴,后来变成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益补充,再后来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两个大会一开,就变成享受国民待遇的市场主体了。
我可记得小时候,政府的宣传是让我们都做社会主义螺丝钉的。如今的世道,真的是翻天覆地的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主体不培养螺丝钉了,而资本主义市场主体开始培养螺丝钉了。
拿一个例子来说吧,我可记得我以前的企业对易物交易乐此不疲,那时候很多上市公司欠帐不给,就分别拿出自己的特产来抵偿。双方都解决了购销问题,也规避了税收,员工平白得了许多福利,经常搬回家一些水果粮油,家用电器。甚至福利分房也分的是抵债房,虽然这些房子多半是背阴底层或者房型不够周正。
在外企里,我拿到了这样一道题目:
在财年年初,一家市场推广供应商(该供应商与我们有大量业务往来,在这个财年我们预计将向他们支付超过 $50 万的费用)建议,因为他们恰好要采购本公司产品,他们将以 $5 万的广告费交换零售全额价值为 $5 万的本公司的产品,而本公司的成本价值只要 $1 万。
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A. 礼貌地回绝,并建议采用通常的付款方法。
B. 成交,并记录 $5 万的广告费成本
C. 成交,并记录 $1 万的广告费成本,另外的 $4 万归还给公司
D. 成交,并记录 $1 万的广告费成本,另外的 $4 万留在我们的营销预算中。
答案A是正确的。
我们不能做这笔交易。这将构成产品交换业务,有违公司政策。在发生产品交换业务的情况下,必须遵守所有的税收法律,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销售税和收入总额税。我们尚未建立相关的系统和流程来处理产品交换业务,因此,处理交换业务例外情形的成本很高。另外,税务和法律规则规定产品交换须采用商品/服务的公允市场价值,因此,对于营销预算,产品交换并不能比现金付款带来更大的经济好处。出于这些原因,公司禁止产品交换交易。
潜在后果:
缺少系统支持极有可能导致错误记帐
处理成本有可能使一项原本对公司有利的交易变成一项糟糕的交易。
可能会违反税务和法律规则
关于供应商具体将提供什么以及公司将提供什么的合约义务有可能会不明确
违反的政策:
政策 13.6.12- 产品交换交易(Policy 13.6.12- Barter Transactions)
PROCUR 8.5 – 非赢利分发产品(PROCUR 8.5 Non-Revenue Distribution of Products)
关键政策要点:
不要达成产品交换交易。
OK,看到了,这就是为什么外企在培养螺丝钉。如果是国营企业甚至民营企业,经手人就得到了一次物物交换的谈判机会。而外企的人,则很遗憾的失去了锻炼的机会。外企本身则规避了风险,当然也没有逃税。
曾几何时,我还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时候,不甘心只是做螺丝钉,想逃避按部就班的命运,又不愿意去还没有变成“市场主体”的民营企业,所以进入外企,没想到到头来还是没有逃脱做螺丝钉的命运,人生难测啊。哈哈
其实,不管在民企、国企、外企,绝大多数人都是螺丝钉,无非是或大或小而已
哈哈,积怨很深的样子噢,MS的人怎么都这么忧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