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摘录)
七、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本身是一个普适的价值。与社会主义并无直接关系。在一些书籍中,往往会描述为,只有社会主义才有真民主,只有社会主义才有真法治,等等,未免有些失之偏颇,须知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也不是凭空掉下来的,也是要借鉴资本主义制度发展起来的。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我们既没有看到社会主义的民主,也没有看到社会主义的法治。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断言,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就一定会优越呢?不能说非社会主义制度的东西就一定是不好的,就一定是反社会主义的。再引申一下,社会形态的发展,怎么会有先验的东西呢?这个说法就已经是卡尔#波普尔的那本著名的小册子——《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所倡导的了。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天建成的,我们会逐渐的达到社会主义理想境界。因此,社会主义必然在其发展过程中相对资本主义体现出无与伦比的优越性。而这一点,改革开放以来的时间太短,目前这一点是很难让人看清的。因此,这一点很让人疑惑,理想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突然间到来的吗?试想,如果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速度不如资本主义社会,那么怎么才能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呢?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公民具有自由的政治权利,自由的经济权利的社会。它必然是一个机会均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受合理制度保障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不能是一个不尊重经济规律的社会,不能是计划经济社会,不能是民粹主义的社会。避开政治变革谈法治恐怕是不行的。